律师您好:我丈夫去年1月去世无遗嘱,当时我们共有现金24万元,名下无房产,两个月后(3月份)我从中取18万元购一房自住,同月得到产权证。产权人只写儿子的名字,我写下字据,内容为该房由我出资购买,将产权赠送给儿子,没作公证。我们有一子一女,均成年。最近因故分割我丈夫遗产,咨询以下问题:1.2..产权证直接写上儿子的名字,所以我只是赠送购房款,而我的字据写 “将产权赠送给儿子”,又没作公证,是否可认定我写的字据无效而认定儿子已(部分)继承他父亲的遗产?3儿子始终不知我是否已动用他父亲遗产,儿子书面同意该房由我居住,但执意要继承遗产,我以儿子违背《民法通则》的公平原则拒绝给付,胜诉把握有多大?. 4. 我两子女应分别得遗产4万元,共8万元,我买房后仅剩6万元,即我得补上2万元,我成为债务人,可否按《合同法》第74条由我女儿(债权人)起诉达到我拒付遗产给儿子的目的?谢谢(我的案例请不要公开)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