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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早上去上班,在单位的停车场倒车,将停在非停车位的一辆帕萨特轿车右前灯撞坏。院里的保安找到了受损车主,我拨打了122进行事故报警并通知了保险公司报案...。交通警察很快进行了快速处理程序,我负100%的责任。由于我的车已经上了第三者险,修车费用保险公司赔付因此我并没有追究受损车辆未停放在非停车位的问题。可是在准备进行估损修车之前,受损车主非要我支付他6000元修车以外的费用。理由:1,车辆修复后不能保持原车的状态(也就是说,出了事故的车在价格上会大打折扣)2,保险公司指定的修理厂不如他所选择的修理厂修得好。如果他去选择修理厂,我就会多支付超出估损价格以外的很多费用,这部分钱省下来应该是他的(保险公司的确有这样的规定,估损后可以在指定以外的修理厂修理,拿发票报销估损以内的金额)。

互联网纠纷
2005-01-20 11:3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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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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