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2004年4月4日驾车将1名4岁小孩撞伤致死,4月21日县交警队认定为同等责任,受害方提出行政复议,巴州交警队于6月2日作出重新认定,驾驶员负主要责任。10月12日,驾驶员被以交通肇事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在宣判时将其逮捕(原为取保候审)。目前巴州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驾驶员的上诉。民事赔偿部分正在审理。

经济相关
2004-12-02 12:25:2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事故发生在2004年04月0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没有实施,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所以受害方如果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申请复议,那末巴州交警队的认定结论是合法的。
    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刑事部分和民事部分分开审理,符合规定
    关于死亡赔偿金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来确定。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