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研究院负责具体实施,希尔斯提供协助。于2001年8月在新建成的新材料与生物工程实验室进行,双方各派两人参加,工作进展虽然缓慢,但在工作中,核心技术由研究院方面掌握,并向希尔斯保密。2003年9月1日,此时项目已进行到关键阶段,即将出成果。研究院因为人事矛盾,强令组长李教授退休,遂单方面将项目停工,具体表现为告知工作人员无限期休假,停止一切开支(包括报销,工资),将物料封存等等。希尔斯多次提出抗议,研究院既不表示 退出合作,也不表示复工,只是说要进一步研究项目的可行性。至2004年3月26日希尔斯提起诉讼。要求终止合作,要求因研究院的违约停工赔偿工资、房租等损失。在诉讼过程中诉讼保全时发现研究院将希尔斯公司在合作初期交给研究院的8年的独家研究成果以及合作3年的成果的所有各种资料,计算机盘等等全部失踪,仅剩下从各图书馆查阅的文献资料。并且研究院的李教授未签订保密协议,更为可怕的是作为主要研究者的祝教授竟然既不是研究院的员工也不是研究院的聘用人员,在研究院没有任何的工资福利等等,他与研究院没有任何关系,仅仅是李教授的夫人。而研究院更没有与祝教授签订任何的协议,特别是保密协议,从而使AIK的技术秘密通过二教授合法变成公知技术,希尔斯研究了8年+3年的成果变成一文不值。研究院将如此重要的工作交给一个在法律上、工作关系上毫无关系的人去做,从不知会希尔斯,当希尔斯有所发现后提出质疑时研究院不以理睬,并在而后得很长一段时间里有很多的补救机会,(比如在5月12日法院去查封物料时仍然看见李、祝二教授在研究院该实验室主任办公室内出来,李教授还担任研究院与外单位合作公司的技术顾问,经常在研究院大楼内上班)也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