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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原告于某、丛某将合伙经营的虾圈转让给被告并签订了协议协议称“几年来原告经营不善欠村委会款18000余元,经协商及村里同意,(没有经过村委会盖章)将虾圈转让给被告经营……”被告一直经营到2002年,(期间其交付了承包费)同年其又将该虾圈转让给第三人并签了协议(也没有经村委会盖章)2004年原告以当初签的转让协议中的欠款不实,被告当初隐瞒了真实情况,存在欺诈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转让协议同时要求第三人返还因无效协议得以经营的虾圈。原告之所以在今年请求撤销协议是因为在今年四月该村会计出了一份证明,证明村里的帐上不欠原告钱。(原告自己写了证明并加盖了村公章)被告称原告的请求过了时效。原告称没有,因为村里一直不让查帐,其是在今年才知权利被侵犯。

其它综合
2004-12-01 18:09: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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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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