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公司一行政助理,因工作需要于2004年11月25日到行政主管那里领取了现金共2200元人民币(分两次领取,一次1500元;一次700元),当时行政主管没有叫我签收,我自己将此费用记录到自己的记录本上。当我2004年11月29日跟她清帐时,此行政主管说我11月25日到她那里领取的金额是2900元人民币,因此发生纠纷,在此过程中(也就是11月29到今天),此行政主管在公司内部到处宣扬,说这700元钱是我拿了而不承认,而且还用一些夸张的说法来评价我的人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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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她的行为导致你人格受到损害,造成你精神上的痛苦,也就是侵犯了你的名誉权,你是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当然,举证责任在你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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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