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有个亲戚前几天因受贿8万而被判刑。他的案件有这样一个情节:2月2日当事人收到4万元钱,2月10日将前还掉,而他事发是在8月份。但因为在2月9日当事人的一个同事因受贿而被捕,所以控方认为当事人是因为害怕而还钱。原辩护律师也曾为此而辩护,但未有效。这4万还是算在受贿金额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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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是看钱在其手中滞留的这段时间有何解释, 比如一直要还, 但是因为生病\\出差\\工作日程忙等等一直排不出时间还,而2月9日是第一个排出空闲的日子, 那么就有得辩护了, 如果没有理由, 而2月9日当事人的一个同事因受贿而被捕的信息当事人是知道的话,认定受贿也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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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