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由于被告人2002年元旦患脑溢血造成植物人至今,无法正常生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双方自愿离婚; 二、原告与被告婚后生一女(现年20岁)已成人,原告与被告离婚后,女儿自愿跟随父亲生活; 三、婚后两套房产归被告所有,自协议签订后起五日内过户到被告名下。(两套房子在被告去世后,所有权归女儿,不做为女儿婚后共同财产); 四、因被告患病无法自理,原告与被告法定监护人(被告的父亲)达成协议,原告一次性支付生活、医疗等各项费用##做为补偿,该项款自本协议签订当天必须先存入被告法定监护人委托的带管人(系被告的胞妹)的名下。以后被告各项所需费用原告不再承担。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