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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名字叫李**,2004年10月7号下年4,我们寂室有一位同学电脑被偷,电脑打包放在桌子底下没用,不知道什么时候被偷,保安叫我们到保卫室,用暴力审问我们,所以我不服气,就说话大声了一点,保安一气一下用巴掌打伤我左耳,经医院检查“左耳膜穿孔”后治疗到2004年11月20号,耳膜已经好了,后有“耳鸣”医生说这好难治,我找院长说这件事去不去治,他说:“这件事就这样算了。耳朵已经好了。“,他只肯出我到医院治疗的费用,我想问一下律师,在法律上这样的事有多少补尝,如果学校不负责我想告他。希望你们能帮助我。谢谢!!(其间保安还叫我“下跪”还用警棍打我后背经检查没有什么事,右脸还打了几个巴掌,还有一位同学也被保安打了几个巴掌,医院检查没事)

知识产权
2004-11-26 15:17:1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李芳:
    你好,来函已收悉,现就你所提之问题解答如下:
    对于此次事件,你做为受害者,院方理应赔偿因你此次治疗所因花费的费用,但对于目前而言,院方已答复你愿意承担该费用,而对于是否需承担其他费用尚需解决其他前提条件,即(1)你左耳膜穿孔是否能够达到伤残等级标准?(2)你是否因此而遭受到精神损失?
    对于上述第一个前提条件,将直接影响到你是否可依据我国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的规定依伤残等级标准对你进行赔偿,然而对于伤残等级的鉴定,本人并非法医鉴定人员,无法回答你现在情形是否构成伤残等级,但依本人以前所接触之相关案例,耳膜具有再生性,可能不能够成伤残.
    对于上述第二个前提条件,将直接影响到你是否可依据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来要求院方赔偿你的精神损失.如此次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给你将来带来心理阴隐,你可要求其赔偿你的精神损失.
    但无论如何,你均可依据其对你的侵权行为要求其予以赔理道歉.
    江西豫章律师事务所
    律师:魏志军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