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2004年11月21日陈先生在菜地浇菜和割菜时,林先生来到不由分说说陈先生偷了他的锄头。两人发生争执。争执中林先生拿着竹棒走过来陈先生菜地,用竹棒对着陈先生头部打去。使陈先生头部受伤。接着陈先生手拿用来割菜的水果刀和林先生对打,再次被林先生竹棒捅到胸口,这时陈先生扔下刀后在一旁拿起一根竹棒和林先生对打。结果陈先生的竹棒被林先生打断。这时陈先生去棒正要跑开。林先生紧追不放,并用竹棒打在了陈先生的左小腿上,当时陈先生倒下。林先生扑上压在了陈先生身上。两人在身体接触时滚打在一起。以至造成林先生左眼碰到弃在地上的竹棒。引起左眼损伤。两人还在滚打中,陈先生在被林先生卡着脖子和身体被压的情况下。用脚登开了压在身上的林先生。并从地上拿起刀。这时被上来解围的保安解围。林先生因伤被送进当地医院进行治疗。陈先生也受到胸、头、脚、手不同程度的损伤。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