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2004年11月21日陈先生在菜地浇菜和割菜时,林先生来到不由分说说陈先生偷了他的锄头。两人发生争执。 争执中林先生拿着竹棒走过来陈先生菜地旁,用竹棒和陈先生对打起来。陈先生手拿水果刀和林先生对打一会,被林先生竹棒捅到胸口,这时陈先生扔下刀后在一旁拿起一根竹棒和林先生对打。结果陈先生的竹棒被林先生打断。这时陈先生去棒正要跑开。林先生紧追不放,并用竹棒打在了陈先生的左小腿上,当时陈先生倒下。林先生扑上压在了陈先生身上。两人在身体接触时滚打在一起。以至造成林先生左眼碰到竹棒(这是医生在进行清理伤者伤口时说伤口中有竹碎)。引起损伤。两人还在滚打中,陈先生在被林先生卡着脖子和身体被压的情况下。用脚登开了压在身上的林先生。并从地上拿起刀(结果这一行为变为陈先生用刀伤人的证据)。这时被上来解围的保安解围。林先生因伤被送进当地医院进行治疗。陈先生也受到胸、头、脚、手不同程度的损伤。
-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
1、双方均有过错,而且我认为林先生的过错大些。
2、医药费可以由任何一方垫付,在确定责任后由双方分担,如果林先生不愿意垫付,可以要求陈先生先自己承担,然后根据责任分担。
3、如果构成轻伤,有可能涉嫌犯罪,关键看公安是否追究。
4、如果无法协商,建议陈先生向法院起诉,由法院来确定责任为好。个人意见,仅供参考,有不明之处,请联络本人.
广东润正律师事务所
史雪松 律师
咨询电话:0757-86969810 13542522217
咨询信箱:sxs110@163.com
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圣堂后街15号之二楼
-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