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2000年11月26日我刚参加工作一个月,对辖区的村队还不熟悉。我的顶头上司与辖区一村队书记商议了一笔赞助款可能由于村里没有钱,他俩商议由村主任以个人名义贷款,而我受顶头上司的命令去为这笔贷款作保人,同时商定这笔钱由村里还款。由于我们的工作性质必须服从上级命令,我违背自己的意思给人做了担保,后来我和我的顶头上司调走了。2004年十月二十六日,贷款人村主任找到我以前的上司说那笔贷款村书记不认了信用联社要起诉村主任让他还钱,我的上司让他找书记。推过来推过去,村主任以我是经办人且打了收到条为由 将我告上了法庭,想通过我给我上司施加压力让他去和书记协商还款的事,如果协商不成就要判在我头上, 村主任和法庭上的人有亲戚法庭也在给我施加压力。 我上法庭看了起诉的理由和证据,理由写的是:我和村主任是好朋友我向他借钱,他没有便去贷款借给了我。而事实是:我当时刚参加工作一个月与他素不相识,更没理由向他借钱。证据是我当时给他打的收到条,内容是:接某某现金4670元,某某单位 下边是我的签名。

刑事案件
2004-11-24 16:48:17
共有1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相关知识推荐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