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您好!我因业务往来,付给对方一笔6万元定金,后来业务失败,我要求对方退回5.3万定金,对方同意,由于对方当时没有那么多钱,只退了7000元,剩下的写了张欠条,内容如下: 欠 条 今欠到XX(我名字)货款项定金伍万叁仟元整(¥5.3000元),并于2004年6月15日已还其本人柒仟元整(¥7.000元),并应在7月29日归还贰万捌仟元整(¥2.8000元)及8月15日归还壹万捌仟元整(¥1.8000元)。 立此据。 立据人:XX(对方名字) 2004年6月15日 对方在8月底归还了5000元。还欠48000元。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