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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于2002年8月向沙县XX公司预定了一套商品房。该公司今年5月要我们重新定了一份合同。根据新合同规定,我购买的商品房应于2004年10月15日交付使用,否则,逾期一天,赔偿房价万分之三的损失。该公司10月22日通知我10月23日领钥匙,我于10月23日上午领到钥匙、填了交接单后,下午去看房,结果由于房门质量有问题,门开进去后,我被关在里面出不来,后经与售楼部联系,售楼部派技术人员将锁卸掉后,我才得以脱身。技术员当场确认说门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从新更换,要我将钥匙退还给售楼部,待新锁装好后再通知我领取新钥匙。我于10月24日将钥匙退还售楼部。该公司于11月12日通知我领取新钥匙。至此,该公司已超过交房时间 27 天。我向该公司索赔,该公司说他没有逾期,23日以前的7天是缓冲期,是允许的,之后的20天是修理房门,也是允许的。请问是这么回事吗?我有理由向房地产公司索赔吗?

涉外纠纷
2004-11-25 11:58:4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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