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利口福人力资源部文员,因准备在五一节结婚,4月5号第一次向公司请假时,部门负责人未批准,于是我就要求辞职并上交了辞职书,又不批准,公司的理由是结婚之后不可以上班,部门负责人说我工作能力很好,想继续用我,就让我先请假,假期过后再来上班,并让我好好休假,同意4月25日至5月19日请假。5月20日我到公司销假并上班,没有任何人说什么,到5月22日部门负责人找到我,说让我考虑一下,是到车间上班或是走人。我是12月份进入本公司至今未签合同,入职时公司规定试用期为1-3个月,3月12日已转正但未签合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