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祝你工作愉快,身体健康.我于1999年进入某集团属下的子公司任职质检(公司属集体企业)2000年,公司的原法人代表与经理在集团外私自成立与公司生产同样产品的新公司.不久便离开集团.新上任的法人代表为防止同样的事情发生要求每位管理人员签订保密协议,规定员工离开公司2年内不得进入性质相同的任何公司.否则追究法律责任.我在公司的职务从质检---工程师助理---研发人员(现有自己研发的产品)后来由于掌握了产品配方和工艺等商业秘密,公司决定每月发放适当的保密费用.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