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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2004年11月12日买下大港油田二号院新兴西里19-304楼房,12日办完过户手续,有房屋买卖合同,合同上写清:于2004年11月12日前房屋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11月12日后发生的费用由买方承担,双方签字、按手印了。现在我要装修,去物业买电,物业说该房屋03年的采暖费1069元没交,拒绝卖电,后来说了半天,说先卖100度,但是让我们去找原房主交采暖费。我们现在找不到原房主,

交通事故
2004-11-17 11:37:30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这是你买房时的失误,你应当在让原房主将以前的费用补交齐全后再办理过户手续,你说你现在找不到原房主了,是吗?你们买卖房屋有没有中介?这才几天的事情,你怎么会找不到原房主了呢?由于2003年的采暖费问题,可能影响到你今后的生活问题,因为房屋虽然变更了主人,但是房屋所欠的费用不是因为换了主人就一笔勾销了,你现在应当找原房主讨要2003年的采暖费,你不是有没有义务的问题,是以后你生活上会出现麻烦,按照你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你应当找原房主催要2003年的采暖费,你现在有这样的义务了。再有问题可以登录我的网站:李东升律师网,网址:http://53361.com/li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