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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预售合同存在霸王条款,开发商不同意修改相关条款,有什么可行的方法约束开发商么

房产纠纷
2020-09-20 20:50:41
共有5位律师解答
  • “霸王条款”,就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现在为止,除了对方用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可以撤销以外,没有更好的办法来约束开发商
  • 您好,属于格式条款侵犯购房者合法权益的,是无效的。
  • 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既有买卖合同的一般特征,也有其自身固有的特征。这主要表现为:
    (1)出卖人将所出卖的房屋所有权转移给买受人,买受人支付相应的价款;
    (2)房屋买卖合同是诺成、双务、有偿合同;
    (3)房屋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不动产,其所有权转移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4)房屋买卖合同属于法律规定的要式法律行为。
  •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一般就有效,但这个有效合同是个债权合同,存在得不到房屋,只能请求出卖人返还价款、赔偿损失。但房屋买卖合同一旦备案登记,就有了物权的性质,买房人可以请求履行房屋买卖合同并得到房屋物权。所以,都是有效的,但效力不同。
  • 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
    第一,商品房的价格是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就已经明确的,而不是通过公开竞价的方式确定的;
    第二,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标的物是商品房,而不是合同本身;
    第三,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目的在于获取房屋,不具有套期保值和价格发现的功能;第四,由于房屋的面积、坐落、单元等方面存在着诸多的差别,不具有标准化的特征,所以在国际惯例上,房屋不是期货交易的商品,不能用于期货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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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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