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1、南沙区**一期收楼,开发商委托物管收楼,物管坚持要求业主先签约,后验房,业主拒绝后,物管表示,那就不给钥匙,等你们自动收楼。请问这条是否有法律保护业主先验房再签约的权利? 2、研读合同,合同补充协议表示开发商只需提供《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表示开发商已经完成楼宇交付使用的责任,业主必须无条件交楼,其他精装修属于后期保修范畴。请问这条是否与相关法律有抵触?(原文:甲乙双方一致同意该商品房的唯一交房标准为甲方取得《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且双方一致同意甲方现场公示该《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复印件即可。甲方公示后,乙方即应办理收楼手续,否则视为由于乙方原因未能按期交付,改商品房从合约约定交付之日起视为已经交付。) 3、业主签约的最后名字,签在41页,补充协议在42-55页,业主并无签名,请问协议是否仍有法律效力? 4、补充协议的内容(见二个问题原文)是否属于合同中显失公平条款?当时开发商表示不签约则不退订金,有申诉但开发商驳回。 12月30日为合同规定自动验收日,时间紧迫盼复。谢谢!

其它综合
2015-12-28 21:50:46
共有2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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