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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2000年,某大公司为职工进行集资建房,规定每户限订一套。张某不要房子放弃了购房的签号,而我想要房子但由于自己的签号靠后,经张某同意我接受了张某赠送的签号。同时我又放弃了自己的签号。随后,我以张某的名义付了购房押金,挑了房号,并于2002年双方签订了《要求自愿更名》的协议。2004年,公司开始动工建房,同时开始办理更名手续。此时,市场房价不断上涨,张某开始反悔并要求收回购房签号,不肯办理更名手续,张提出:除非给15万元,否则就不同意与我更名。于是双方之间产生了纠纷。(公司有通知规定,放弃签号的一方不能得房子,只能给予适当的补偿)公司要求有纠纷的职工必需在三天时间内解决纠纷,否则作放弃处理。我为了得到等了5年的房子,在规定时间内被逼付给张现金15万元,同时去房产科签了更名协议。我认为,由于公司规定每户只能订一套房子,张将放弃的签号赠送给了我,我接受了张的签号后导致自己签号的放弃。现在张的反悔给我家已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请问律师:我认为我与张后签的哪份协议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的,显失公平。张的这种不讲诚信,见利忘义,趁人之危的行为是否触犯法律?张家能否赔偿我放弃的哪个签号的价值?我能否起诉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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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1-17 01: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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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