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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9号,我在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农业银行永临分理处)办理一笔汇往郑州某银行的款项,后来发现汇错了对象。对方以前是我公司的一名员工,上半年已经离开我公司了。我在12号与她取得联系,让她将钱退还与我,对方答复没时间,要在14号给我办理。然后14号她关闭一切可以联系到她的通讯方式。(我们还留存有她的身份证复印件)

人格尊严
2004-11-17 11:02:56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第一,如果你所说属实的话,我认为本案应当属于不当得利的民事案件。根据《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 取得不当利益, 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可以以民事案件进行起诉追回此笔款。第二,我不知道你所说此笔款数额多少,如果证据确实充分证实被其领走的话,数额较大,根据《刑法》 第二百七十条 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将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根据此规定可以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有不明白可以电话咨询13193435868或0374-6981521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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