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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1月9号,我在浙江省永嘉县桥下镇(农业银行永临分理处)办理一笔汇往郑州某银行的款项,后来发现汇错了对象。对方以前是我公司的一名员工,上半年已经离开我公司了。我在12号与她取得联系,让她将钱退还与我,对方答复没时间,要在14号给我办理。然后14号她关闭一切可以联系到她的通讯方式。(我们还留存有她的身份证复印件)
证券投资
2004-11-16 13:29:2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可以起诉要求她返还“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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