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在公司面临倒闭(具体时间可能要到明年上半年),我现在正在休产假,产假到今年11月16日结束,公司今天通知我因我没必要回去上班,提出希望与我协商后提前解聘我。具体的赔偿方案是:我为公司工作了4年多,按规定赔偿我5个月工资。 另外哺乳期(到明年6月小孩满1岁)只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 若我以劳动法中“女工在孕期、产期或哺乳期内的,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须续签合同”的规定,为由不肯解除劳动合同或要求续签劳动合同 ,公司将与我续签短期劳动合同直至法定期限届满,续签的合同则降低工资标准,达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请问这样符合法律规定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