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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所在公司面临倒闭(具体时间可能要到明年上半年),我现在正在休产假,产假到今年11月16日结束,公司今天通知我因我没必要回去上班,提出希望与我协商后提前解聘我。具体的赔偿方案是:我为公司工作了4年多,按规定赔偿我5个月工资。 另外哺乳期(到明年6月小孩满1岁)只赔偿我一个月的工资。

涉外纠纷
2004-11-26 17:17:04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劳动法第二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律规定:首先,产假的工资应照常发放。其次,过了哺育期才能对是否解除劳动合同及如何补偿的问题进行协商。
    当然也要考虑公司的实际情况,如果公司经济实力仍具备履行法律义务的能力,可坚持按法律规定处理。如果公司财力已经不具备现在正常支付工资及将来支付补偿金的能力,提前取得一定补偿也不失为一种选择。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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