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日早上他到单位上班,打开卷帘门,发现有一个银联卡,用背面的密码一试,果然正确。随后就和妻子骑着摩托车在我市多家银行、信用社等取款并在商场购物,8日上午,在钱取完时就把银联卡烧了。最后,该犯罪嫌疑人还称,为了怕别人发现,他们将取出来的钱和购买的金条都全部放在一个酒坛里,埋在花坛下。他持该卡在市区多个地方取钱,其中有时在银行取,有时在自动取款机取、有时在信用社取、有时在市区商场购物刷卡。在金鹰国际购物中心购物价值达23000元;8日上午,在15分钟内连续在市区3家银行取了8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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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之规定,该人应该是冒用他人信用卡,涉嫌信用卡诈骗罪.对于已经挥霍的部分受害人可以向司法机关请求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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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