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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按照公司通知,于2004年7月1日到山西太原办事,于2004年7月3日下午返回北京,回公司的第2天又让去河北石家庄办事,在回来的路上因本人过于疲劳造成车祸,本人左胳膊受伤严重,基本丧失功能,但医生说有治愈的可能,只是多少要留下后遗症。现处于出院观察治疗期,还需住院,一切费用公司都负责了,没有停发我住院期间的工资。本人未上保险,未签合同,公司也承认其责任,公司性质为:私营企业

证券投资
2004-11-14 19:13:49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如果公司给你上了工伤保险,认定工伤对你比较有利,如果没有保险,应当走人身伤害损害赔偿,你在北京工作应当按照北京的标准计算。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① 享受条件
    因工受伤或确诊为职业病,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一级至十级的工伤职工,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人员旧伤复发的以及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不发给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② 待遇标准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标准相当于本人受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的6至24个月。一级24个月,二级22个月,三级20个月,四级18个月,五级16个月,六级14个月,七级12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8个月,十级6个月。
    ③ 支付渠道
    工伤职工所在单位参加了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其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5号令,《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号令,《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伤残津贴
    ① 享受条件
    工伤职工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的,应当退出生产、工作岗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
    ② 待遇标准
    伤残津贴的标准为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的90%至75%。一级90%,二级85%,三级80%,四级75%。本人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作为伤残抚恤金的计发基数;
    工伤职工受伤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60%的,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伤残津贴的计发基数。
    ③ 支付渠道
    工伤职工所在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社会统筹的,伤残津贴由企业支付。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2003年第375号令,《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140号令,《北京市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给付办法》京劳社工发[2003]199号,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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