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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块国有土地共57亩,1997年,甲购得其中的25亩,乙购得其余的32亩,由于各种原因,当时均未领取土地证。2001年甲乙协商将甲的3亩土地转让给乙,乙向甲支付140万元,但双方并没有及时到登记机关办理过户手续。2003年,土地局土地局向甲、乙颁发土地证,证上甲的使用面积仍为25亩,乙为27亩。甲要求乙协助办理3亩土地的登记过户手续,乙不肯但愿意赔偿损失,甲诉致法院要求过户。请问:甲乙之间的土地买卖协议是否有效,甲的主张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经济相关
2004-11-13 22: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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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