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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我与一美容院协商以入股形式转交给店内工作人员1万元钱,交钱后店内人员告知需要再购买产品并寻找消费者,自己找到的消费者利润归我,但我没有购买产品也未再找消费者,当时我询问是否需要签合同,对方表示可以签,但我们一直未签合同。一直到2019年5月我找到联系人说我不想入股了,打算要回这笔钱,这期间钱一直在美容院工作人员处,但工作人员表示因为我没有按照他们要求去操作,不同意返钱给我,经多次协商同意返给我价值5000元的美容院产品,我本不想要产品,但如果不要的话,就什么都没有了,所以我当时同意要5000元产品,2020年8月我投诉到12315部门,12315让我们先自行协商,经协商该美容院同意再返还我2000元现金,我未同意此结果,现在我是否可以要求其退还我剩余的5000元现金?

损害赔偿
2020-08-18 09: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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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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