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钢结构厂房施工中不幸从屋顶坠落,引起工伤。现在就工伤责任归属问题引发分歧。1998年10月与丰城电厂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有效期是1999年3月10日至2002年3月10日。在2001年6月又与丰城电厂下属的江西丰远电力检修公司签署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有效期是从2001年7.1至2003年7月1日,合同内容中“双方约定的有关事项”中有“双方原有劳动合同自本合同签字生效之日起废止”的规定。在该合同中只有甲方的盖章,没有甲方的法定代表人的签字,这份合同有效吗?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