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人事部于2004年11月4日通知我, 由于公司工资结构调整, 将我的工资由2500元/月(固定工资2000元, 绩效工资500元)改为1800元/月, 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当时我没有签字, 我当时觉得很突然! 随即询问部门负责人, 被告之由于我负责的两个项目都存在问题( 2003年山西太原项目出现质量问题, 公司已经要求分包商承担责任; 2004年上海项目工期较长, 合同工期为3月, 实际6个月完成). 2004年11月8日, 询问人事部负责人, 被告之工资的下降是公司工资结构的调整, 对公司整个工资体系进行调整, 工资的多少是与职位相联系(我的职位在调资前后没有发生变化), 与项目的损失没有直接联系. 我看了一下劳动法, 调整工资是公司的正常的经营性行为, 我的职位没有发生变化的情况下, 将我的工资进行的调整是不是属于这类情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