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1月3日我去购车,看好车后和卖车的一起到唐山复兴路建设银行取款,取款过程是这样的;我取三万元,储蓄员问我要不要过机,就是点钞机,我说过,过机时经常卡机,过了好长时间,点钞数量我在外面看不到,外面没有显示器。他把三捆钱从窗口递给我,我也没有数就放到了书包里,坐上卖车人开的车到了卖车的地方付款,把钱交给他们后发现有一捆少了1500元,我们赶快赶了回去。但是他们不承认,他们说他们没有问题,我已经报案要求保留录像作为证据,我想差1500元的那一捆钱一定和其他两捆在点钞时间上一定不一样。但是我怎样证明?,通过什么手段?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