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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你好! 我原是国有小型企业的员工,2002年6月因城建需要,公司一栋年久失修的商用楼需拆除重建,当时企业因缺泛资金多方筹措不到的情况下,向我们部分职工借资270万元建设该楼(楼高三层,占地520M2)。双方合同约定该楼建好后,由出资职工承包使用全楼 20年的使用期限,270万元抵扣20年的承包费,20年后商用楼归还企业,同时还约定今后企业无论如何改制,性质不论发生什么变化,20年的使用期限不变。 今年5月份原企业通过改制脱离国有变为股份有限公司,现股份公司不想继续履行合同,其说法是企业已由股东出钱购买国有资产变现为股份公司,其性质已发生改变,该商用楼土地产权完全属于股份公司(改制前土地为国家划拔无偿使用)。

刑事案件
2004-11-06 20: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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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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