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父亲(53岁)下班回家途中在上述地点发生车祸并于10.13日事故发生10天后医治无效死亡,交警认定我肇事车辆占8成的责任.(注:肇事车辆为油罐车,且没有观后灯和转向灯).肇事车辆到达自己公司门口欲进入公司时没有发现我父亲骑摩托车在其右前方,创车的部位是肇事车的车头右前方车灯位置.(注:我父亲未带头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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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交警部门的责任认定是否合理并不重要,因其并没有当然的法律效力,可通过法庭庭审予以推翻;2,如果是在上下班的必经之地可以认定为工伤;3,各种赔偿金的数额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大约为二十万左右.
青岛天孚律师高志坚:13001670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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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