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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于2002年9月各出资购买古董一件,约定由甲保管。同年10月,甲将古董作价18万元卖给丁。事后告诉已和丙,已和丙要求分得卖古董所得的款项,甲即分给已和丙各6万元。

知识产权
2004-10-31 23:2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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