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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之前就职于一个集团公司下属的一个上市公司的某地分公司,于今年2月原用工合同到期后办理了离职手续,并于次日在集团下属的另一公司办理了入职务手续。(我们在任一下属公司的人力资源情况都会汇总到集团人力资源处) 1、我在原公司满了3年,在离职后可以按劳动发要求补偿3个月的工资吗? 2、是否有在同一公司在职10年后公司不能无故解除合同的说法? 如果有,我在集团内不同公司间的离职、入职可以连续计算工龄吗? 同时,如果我领了前3年的工资补偿后,会影响在职时间的计算吗? 谢谢

劳动纠纷
2007-03-31 11:07:32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合同自然终止的,不存在经济补偿金的问题。经济补偿金一般是在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或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合同的情况存在。
    2、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十年以上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定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除法定情形外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关系的合同。
    3、工龄可以连续计算,但是否属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的年限,需要根据与你存在劳动关系的用工单位情况而定,如果集团下属公司均具有法人资格且分别与你签定劳动合同的话,我认为不能算做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相反,如下属公司均不具备法人主体资格,则可以认为系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
  •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按满6个月支付半个月工资、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
    (三)依照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终止条件出现的;?
  • 第一点同意愿楼的观点.第二点只要是在合同期内都不能无故解除.
  • 请问,按您说说,我现在的情况合同到期离职,是可以按国家法定要求公司给予经济补偿的,是吗?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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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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