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与麦先生签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们为承租方,合同规定计租期从2004年9月10日到2009年9月10日,每月5日以前交租金,迟交一天罚款200元,10月25日他们写一条子说我们迟交租金应罚款9月6000元10月5000元,合计11000元,他们也从来没有来要过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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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签订的合同对双方均具约束力,违反合同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不过从你所述说的情况来看,双方约定的违约金太高,你方可以与对方协商降低一些,如果对方不同意,你方可以先支付租金,违约金可以继续协商.如对方起诉到法院你方在认诉时照样可以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提出降低违约金的请求,我想法院是会以支持你方的诉求的的.熊律师0769-255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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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