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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与麦先生签了房屋租赁合同,我们为承租方,合同规定计租期从2004年9月10日到2009年9月10日,每月5日以前交租金,迟交一天罚款200元,10月25日他们写一条子说我们迟交租金应罚款9月6000元10月5000元,合计11000元,他们也从来没有来要过租金.

损害赔偿
2004-11-01 10:3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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