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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与被告王*当时同为美商得意有限公司员工,属同事关系。王*以“要自己做生意急需用款,保证会赚到钱为由,向我借款人民币10000元整,还款期约定为一年立有字据。”后又于4月22日、8月11日、8月25日分别以“还需一点钱就能成功会按期还款;自己发生车祸对方要钱私了,否则就要坐牢,将无法按期还款;需再借他一笔资金,否则无能力还款,并为我分析了形势,保证有这笔资金一定会按期偿还所有债务为由,先后向我借款人民币2000元;美金1300元;美金1500元,同时立字据三张,言明:到2004年3月26日前保证全部偿还本息,还自愿向我支付因提前提取定期存款所造成的经济损失人民币200元,并将户口本抵押我处,以证明其所言属实。”现还款期限全部已过,经我多次催促,被告以没钱为由,拒不偿还。

涉外纠纷
2011-02-15 08: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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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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