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开个小店,2020.3.1日来我店打零工,当时口头协议,最少干一年,干不够一年扣除一月工资1800,截止2020.7.24日,下午1点上班来说不干了,其原因是她婆婆喝毒药了,具体喝毒药没喝不知,本人没有强迫她留下,总结出付工资2820元,扣1800,当时说好余下工资三两天结清,她在这又哭又说少扣点吧,把零头去了,我没有按规定扣除1800,只是去了零头,给她2000,店里还有两个服务员可以作证,说好她就走了,2:00我爱人出门回来后说他包里有钱,特意打电话让她回来拿钱,但是等到现在也没有来拿,怎么可以说我欠她工资不给,今天打电话到劳动局纠察大队,这算是拖欠工资吗?我想问一下,怎么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