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两年,检查出肺癌,单位只给了三个月的医疗期,现在要求回去上班,但是现在扔在接受治疗,如不按单位规定时间到岗,按旷工处理,单位这样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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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可以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写明:申诉人姓名、职业、住址、工作单位,企业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职务;被申诉人的情况;申诉请求和事实根据;委托代理人的资格及代理权限;申诉日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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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具体要看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情况。如果发生争议,可以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到劳动监察反映情况,请求协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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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您可以把您的情况和用人单位如实告知,您必要时可以出具医院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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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对单位的做法存在质疑的,申请劳动仲裁,主张您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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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需继续治疗的,向公司继续提交医院的病假条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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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不合法的!可以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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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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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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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