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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来是一集团A厂的职工,由于工厂改造,由厂里送去培训了2月。合同规定必须在本厂相关岗位工作3年以上才能更换岗位,否则要交清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后来,集团内B厂在A厂内招工,A厂规定参加了培训的职工不许报名,于是我失去了去B厂的机会,后来,集团公司下文件,我们班职工全部到 C 厂,于是我们就都到了 C 厂。但我不愿去。我能否要求回A厂去。

公司企业
2004-10-25 10:48:01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成都康律师答: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劳动合同,任何一方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应当由双方协商一致。据此,你可以拒绝用人单位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做法。但是,律师提醒您,需要考虑你的具体情况是否符合劳动法第25条和第26条的规定,以免产生不利影响。
    //附法律条款供你参考( 第二十五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成都康律师 处理成都法律事务 028-88883262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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