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3人在2001年1月合伙开了一快餐店,我们快餐店办的是个体工商营业执照,法人是我们3人中间一位,由于房东是我认识的朋友,租房合同是我签的,我们但是当初合伙没有签合伙协议,但是我后来由于一些原因在他们的同意下把股份转给了另外一个朋友(也是他们认识的),不是当时合伙的2个人,签有股份转让协议,协议是这样写的:甲方是我,乙方是我那朋友,甲方将位于某某地方的快餐店的股份转给乙方,协议签定之日起,有关快餐店的一切债权、债务均与甲方无关,由乙方负责。签有2个人的名字、身份证号码、日期、盖有手指印。我退出后他们由于经营不善欠下房东8万圆房租,房东现在来找我,说要起诉我,我当时退出我通知了房东,但是没有把租房合同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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抱歉,因为出差没能及时给您回复.根据民法\\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你虽然已经签定转让协议,但是签定的是快餐店的转让协议,房屋承租合同的权利义务没有明确转让,也没有写进快餐转让协议之中,房东也没有书面同意接受转让.因此,按法律规定,如果房东向你主张权利,你应当申请追加其他三个人为被告或第三人,或者在承担责任后向其他三个人追偿.建议抓紧时间,并采取诉讼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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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