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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是刚大专毕业参加工作的护士。医院规定新来的同志要12小时留院,就是说白天按规定上完白班17:00下班,吃完晚饭18:00到21:00还要上班,我实在忍受不了。现在有另一家医院愿意聘用我。我是否可因为医院违反劳动法惟由解除合同呢?我想他们肯定不愿放我走,那我该怎样离开这个只把我们当劳动力的地方呢?我要付违约责任吗?谢谢了,请您帮帮我

刑事案件
2004-10-25 15:3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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