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您好。我是刚大专毕业参加工作的护士。医院规定新来的同志要12小时留院,就是说白天按规定上完白班17:00下班,吃完晚饭18:00到21:00还要上班,我实在忍受不了。现在有另一家医院愿意聘用我。我是否可因为医院违反劳动法惟由解除合同呢?我想他们肯定不愿放我走,那我该怎样离开这个只把我们当劳动力的地方呢?我要付违约责任吗?谢谢了,请您帮帮我

医疗纠纷
2004-10-27 12:56:23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你好: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你应当提前书面通知单位,他们没有强迫你继续工作的权利。
    另外具体规定有:
      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办发[1995]324号)

    浙江省劳动厅:
      你厅《关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请示》(浙劳政[1995]19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动部[1995]309号)第32条的规定,是对《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具体解释。
      按照《劳动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既是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无需征得用人单位的同意。超过三十日,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出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应予以办理。但由于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有关约定而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违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规定,而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予办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而给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是对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规定,与劳动者提前三十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没有关系。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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