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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捷信公司做了分期,4万元分54期还每个月要还1500多,当时做分期的时候只说提前还只用交200元的手续费+本金就可以了!现在我已经还了两年,我现已经还了23个月出共36000多,现在我八月份提前还,他还要收我下个月的利息,九月份的利息为什么还要给?这不是多少钱的问题,是有关维护个人权益,消费者权益问题!他们收提前还款手续费可以理解,但还要收利息就不可理喻!有什么办法可以维护个人权益,消费者权益?懂法律的高人指教下。坚决打绝这种欺骗行为!谢谢。。

损害赔偿
2020-08-07 09:48:49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好,单位没有与你签订劳动合同是违法的,可以到相关部门投诉及依法解决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 1、按第二十四条规定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2、其中: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
  • 贷款人在提供贷款时不能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借款利息一般是在借款期限届满时或者合同履行期间按照约定分批偿付给贷款人。但现实中有的贷款人为了确保利息的收回,在提供借款时就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造成借款人借到的本金实质上为扣除利息后的数额。  这种做法损害了借款人的合法利益,使借款人实际得到的借款少于合同约定的借款数额,影响其资金的正常使用,加重了借款人的负担。因此,合同法规定贷款人在提供借款时不得预先将利息从本金中扣除,如果仍在本金中预先扣除的,借款人只需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支付相应利息就可以了。
  • 消费权益保护法中规定以下是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条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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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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