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

下面是我跟张先生在今年10月3日签的协议,因我父母(10月5日到)来深圳后感身体不适,我于10月9日约同张先生与我爸一共在上岛咖啡谈取消协议之事。当时张先生一口答应可以取消协议,并退还定金二千元。但提出我们应该一起找下家来接手,我说我爸妈马上就要回老家,我自己也要到北京出差,并且我说协议上也没这样规定。他后来答应过两天交钥匙并还定金,说现在身上没二千块的定金及一千的可口可乐冰箱的押金。之后我一直与张先生联系,催他过来办理此事他总是以忙为借口推拖此事,约了早上就推拖下午,下午又推拖晚上。协议生效时间是11月1日,眼看协议生效期将至,我甚是担忧,请问我该如何办?我现在打他手机,他一看到我的来电就不接。我今早叫我女朋友与其联系,他说上回他叫一个人过来拿钥匙我们没给,他很生气(但我们不给的理由是我们并不认识那个人,并提出拿钥匙的话得把张先生协议带过来或是叫他写几个字过来就可拿走)。他现在还威胁我们说如果我们多留一天钥匙,他就要跟我们多算一天的租金(我们10月5日至31日是从一个姓邱的人手里接过来,租金已交到31日止)。我现在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只能是通过法律的方式咨询一下了。如果有必要我想起诉他。 对了,签这份协议时是三个人同时签的,但当时正好我的女朋友(王女士)没在场,她没签。请问这份协议是否有效?如果起诉张先生,那我该如何处理? 多谢!甲方:张**(先生) 身份证号码:**************** 已方:谢**(先生) 王**(女士) 身份证号码:********************** 协议书 经友好协商决定,甲方张先生将世纪广场门口(今位于新街口商住楼商场靠马路边)书报亭租给乙方谢**先生经营,月租金为¥4300元,大写人民币 肆仟叁佰零拾零元整,电费,管理费及其它杂费由甲方支付,甲方负责提供工商营业执照。乙方经营书刊、报纸、香烟、饮料及其他日用品。在正常经营的情况下,如被行政部门封门,其损失由甲方负责,此合约暂订期限为 年,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提前收回书报亭(除非是政策性原因,由行政部门吊销此书报亭经营权)。如乙方需提前退回此书报亭,必须提前壹个月通知甲方,甲方应退还乙方所交付的押金壹万元人民币(以签收的收条为凭证)。乙方此合同有效为2004年11月 1日至2007 年10 月30日。

涉外纠纷
2004-10-25 12: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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