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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叫王雨我母亲与1989年12月与某校退休职工李某登记再婚某校分给他们一处住房,李某于1991年7月病故,该房一直由我们母女2人居住,2000年8月我母亲病逝,房屋由我居住.96年办里了租赁证.租赁证承租人栏内为李某家庭成员为我母亲2005年12月房屋动迁,我与拆迁公司签定了意见书要求办理房屋补偿时已故李某的女儿前来阻止要求得到房屋补偿,拆迁办以家庭内部有争议为由不与我签合同,只好诉至法院,法院驳回我的诉诵请求,这合理吗,请大家帮忙啊!

房产纠纷
2007-03-22 22:58:48
共有4位律师解答
  • 你不是承租人,你是不能和拆迁公司签订拆迁安置协议的,法院的做法没有错。
  • 我不是承租人 对方也不是承组人啊?租赁证是李某死后才办理的啊,房屋补偿是补给承组人和共同居住的人,不是遗产,补给对方合理吗?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第52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15年来承租费一直由我交,由此可见实际上我以与校方形成租赁关系.而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规定;公房拆迁款一般是给承租人的一种补偿及住房安置费用,对方从未居住过此房也没受到损失.有什么理由要这所房子的补偿款/?
  • 法院的处理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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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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