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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10-21 15:43:22
共有1位律师解答
  • 个人认为,《婚姻法》规定,婚生子女与非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对非婚生子女不予上户口,本身就是歧视行为,是违反法律的。《关于完善农村户籍管理制度的意见》(公安部 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日)中规定:“ 二、建立健全各项户籍登记管理制度
    在农村全面建立健全常住、暂住、出生、死亡、迁出、迁入和变更更正等项登记管理制度,全面执行居民身份证申领、换领、补领等规定并加强查验、核查工作,同时建立和完善户籍的调查、通报、统计、档案和门牌编制等项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公民在常住地登记常住户口的规定,为登记常住户口的每个公民建立常住人口登记表,为每个家庭制发居民户口簿。
    加强新生婴儿的出生登记工作。对新生婴儿,包括超计划生育的、非婚生育的以及被遗弃的婴儿等,监护人都必须按照户籍管理的有关规定申报出生登记。新生婴儿可以随母或者随父登记常住户口。
    因此,我认为政府部门应当对非婚生子女依法登记户口。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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