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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爱人在某部队大院内的移动营业厅(为该单位官兵服务的)上班,10月12日下午,有一军官在酗酒后到营业厅咨询业务,因我爱人的解释他听不明白,便动手推我爱人。这时营业厅来了电话,我爱人便坐在椅子上接电话,这名军官就搬起营业台上的复印机(重约15斤)向我爱人头部砸去,将我爱人砸倒在地。之后还要绕到营业前台继续行凶,被在场群众拉开。我爱人在事后经医院检查无事,但至今依旧头疼不止。事情发生后,该部队公安局以肇事人酒后神志不清为由,未做任何处理,甚至没有向该军官的单位领导通报此事。

知识产权
2004-10-17 22:23:16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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