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6月8日至7月7日定做人给2002年6月8日至7月7日定做人给我定金6000元要求我按其特殊需要设计制造一态台专用焊机。2003年7月29日收货。03年9月20日定做人诉至南营法庭。理由是“达不到该产品的质量标准”要求退货。第一次庭审中,定做人承认我们约定的质量标准是我辩状中的第1第2第3条和焊机制成后交定做人验收。第2次庭审是周村区法院。定做人(以下称原告)说我超经营范围。我拿出营业执照有“各种焊机制造销售”。原告说我没有〈〈强制性产品质量认证〉〉我交出认证从8月1日开始的文件和7月29日收货的收据。原告没有拿出焊机达不到标准的证据。庭审结束后过了一个多月原告交到区法院一个〈〈关于严格实施机械工业强制性标准的通知〉〉该通知中写着“机械工业现行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计417个(目录见附件)附件中只有一个标准“GB7107—93弧焊设备电焊钳的安全要求”。法院用电话将我叫去说:“限你两天内交出质检局的检验证明,以正明你的焊机符合该强制性标准的要求。”问题是:第1焊机在原告那里。第2到质检局检验一次要7000元,而价值一共只有6000元。第3两天怎么也完不成。我没有交质检局的证明,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叫我腿款腿货。现已上诉立案。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