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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医院医生退休后返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合同纠纷
2020-07-30 10:04:20
共有6位律师解答
  •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在返聘期间,赵某仅能与用工单位建立劳务关系,而赵某主张的加班费是劳动者基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所享有的权益。针对这种情况,建议返聘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书面劳务协议,对劳务报酬的标准、计算方式等问题作出明确约定,以避免维权无据的局面出现。
  • 劳务关系的双方不存在隶属关系,没有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权利和义务,提供劳务的一方在工作过程中虽然也要接受用人单位指挥、监督,但并不受用人单位内部各项规章制度的约束,双方的地位处在同一个平台上,而劳动关系中的双方具有隶属关系,劳动者须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对于违反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的劳动者可以采取如降级、撤职和解除劳动关系等处分,这是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最重要区别。双方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双方形成劳务关系,而非事实劳动关系。
  •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主要有五点:
    (一)主体不同。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确定的,即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必然是劳动者。而劳务关系的主体是不确定的,可能是两个平等主体,也可能是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可能是法人之间的关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间的关系,还可能是法人与自然人之间的关系。
    (二)关系不同。劳动关系两个主体之间不仅存在财产关系即经济关系,还存在着人身关系,即行政隶属关系。也就是说,劳动者除提供劳动之外,还要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服从其安排,遵守其规章制度等。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虽然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实际生活中的地位是不平等的。这就是我们常说的用人单位是强者,劳动者是弱者。而与劳动关系相近的劳务关系两个主体之间只存在财产关系,或者说是经济关系。即劳动者提供劳务服务,用人单位支付劳务报酬。彼此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而是一种相对于劳动关系当事人,主体地位更加平等的关系。
    (三)劳动主体的待遇不同。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除获得工资报酬外,还有保险、福利待遇等;而劳务关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获得劳动报酬。
    (四)适用的法律不同。劳动关系适用《劳动法》,而劳务关系则适用《合同法》。
    (五)合同的法定形式不同。劳动关系用劳动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是书面的。而劳务关系须用劳务合同来确立,其法定形式除书面的以外,还可以是口头和其他形式。
  • 一般属于雇用关系,按民事关系处理。
  • 退休后返聘是劳务关系
  • 是否享受退休待遇?劳动争议需了解全部案件事实,才能明确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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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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